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船舶壓載水管理典型缺陷分析及管理對策

船舶壓載水管理典型缺陷分析及管理對策

發佈日期:2023-09-14 作者: 轉自《世界海運》2023年第9期 點擊: 65

2004年國際船舶壓載水和沉積物控制與管理公約》( BWM公約 ) 旨在通過控制和管理船舶壓載水和沉積物以防止、最大限度地減少並最終消除有害水生物和病原體的轉移造成的環境、人類健康、財產及資源風險。該公約於201798日正式生效實施,中國政府於20181022日正式遞交加入文書。該公約於2019122日正式對我國生效。根據BWM公約,船舶應根據其建造日期逐漸從滿足D-1排放標準 ( 置換壓載水 ) 過渡到需強制滿足更為嚴格的D-2排放標準 ( 通過壓載水處理系統對船舶壓載水進行處理 )。但BWM公約正式生效5年多來,隨著近期我國港口國監督 ( PSC ) 登輪檢查的全面恢復,安檢員發現部分方便旗船旗國和船級社為幫助船舶推遲或逃避安裝壓載水處理系統,隨意簽發國際防止油污證書 ( IOPP證書 ) 展期或國際壓載水管理證書 ( IBWM證書 ) 免除證書證明,甚至連續簽發展期和免除證書。這類行為不僅使BWM公約締約國未能嚴格履行公約義務,從而嚴重損害了公約的權威和嚴肅性,也對嚴格按照公約要求安裝壓載水處理系統的船舶構成不正當競爭,並威脅我國水域環境安全。本文從港口國監督檢查實例出發,對相關的船舶壓載水管理典型案例進行分析,並提出管理對策。

 

        一、BWM公約關於船舶壓載水管理的要求

 

       BWM公約中規定了D-1D-2兩個管理標準。D-1置換標準,即船舶在距最近陸地至少200 n mile、水深至少為200 m的地方進行壓載水更換,在不能滿足上述距離和水深要求時,應在盡可能遠離最近陸地,並在所有情況下距最近陸地至少50 n mile、水深至少為200 m的海域進行船舶壓載水更換。D-2性能標準,即船舶只能排放經過壓載水處理系統處理後的壓載水,以降低船舶壓載水中微生物的種類和數量。BWM公約生效後的新建船舶應滿足D-2標準,現有船舶則應根據其建造日期、壓載水總容量、IOPP證書上次換證檢驗日期等因素逐步滿足D-2標準,具體實施時間如表1所示:

現有船舶D-2標準強制實施時間

 

 

         二、PSC檢查典型缺陷分析

 

       BWM公約正式生效5年多來,大部分現有船舶需要在IOPP證書換證檢驗時滿足D-2標準的要求,但在實際執行過程中發現部分船舶存在為規避安裝壓載水處理系統而違反公約的行為。此外,部分船舶雖然安裝了壓載水處理系統,但在壓載水實際操作過程中並未按照D-2標準的要求執行。

        ( ) 通過展期IOPP證書規避壓載水處理系統安裝要求

       20232月,安檢員在國內某港的PSC檢查中發現,某外籍船舶所持IBWM證書和IOPP證書均為有效期3個月的短期證書,其中IBWM證書顯示該輪壓載水管理僅滿足D-1置換標準,並注明推遲安裝壓載水處理系統。進一步檢查發現,該輪長期IOPP證書於20229月到期,其發證船級社分別於20229月、202212月、20232月連續簽發了三份IOPP短期證書,以推遲IOPP證書換證檢驗時間,進而以IOPP證書換證檢驗並未完成作為規避安裝壓載水處理系統的依據。

       從證書來看,該輪IOPP換證檢驗確實沒有完成,無須安裝壓載水處理系統,但是其IOPP證書展期的行為嚴重違反了MARPOL公約附則I10.5條的要求,即“證書到期時,如果船舶不在應接受檢驗的港口,主管機關可以延長證書的有效期,但這種展期只是讓該船完成抵達接受檢驗的港口的航程,且僅在顯得恰當合理的情況下才能如此辦理。但證書的展期不得超過3個月,持有這種展期證書的船舶在到達接受檢驗的港口後,不得憑此證書離開港口,除非獲得一張新證書”。該輪IOPP證書到期後因為商業原因多次進行展期,展期時間長達8個月,嚴重違反了公約規定。

       綜上,船舶IOPP證書的簽發不滿足MARPOL公約關於證書到期時展期的要求,安檢員結合其他重大缺陷對該輪采取禁止離港強制措施。後續,船舶管理公司向生產廠商申請安排工程師對壓載水處理系統進行安裝和調試工作,並由船級社完成IOPPIBWM證書相關檢驗及發證。

        ( ) 通過簽發IBWM免除證書規避壓載水處理系統安裝要求

       20233月,安檢員在國內某港的PSC檢查中發現,某外籍船舶IOPP證書顯示上次換證檢驗完成日期為2022414日,有效期至2027327日。但其持有的短期IBWM證書顯示該輪壓載水管理僅滿足D-1置換標準,推遲安裝壓載水處理系統,船舶實際上也未安裝該系統。船方出示了船旗國簽發的有效期為3個月的免除聲明,設置了隨船保存壓載水處理系統的安裝圖紙及交付證明等相關免除條件。

       同樣,該輪船旗國連續簽發免除聲明的行為違背了BWM公約中免除條款的規定。公約附則AA-5條明確規定,免除僅限於從事在指定港口或地點間航行的船舶或僅在指定港口或地點間營運的船舶,且需通知國際海事組織並向各成員國發出有關資訊後才能生效。在IMO網站上查詢相關資訊,發現迄今為止只有13艘船舶按照公約該條款的要求簽發免除證書並通報了IMO,該輪並不在免除列表中。因此,該輪以持有船旗國免除聲明為由推遲安裝壓載水處理系統的做法亦不符合公約要求。

       綜上,船舶未如期安裝壓載水處理系統,無法滿足D-2排放標準,且壓載水處理系統豁免證書的簽發無相關依據。安檢員依法對該輪采取禁止離港強制措施。後續,船方取得了壓載水處理系統的安裝圖紙及安裝計畫。計畫明確船舶應在430日之前完成壓載水處理系統的安裝與試驗,船長聲明船舶在抵達下一港後即完成壓載水處理系統的安裝,航行期間採取相應措施避免壓載水的誤排放,並將禁止排放壓載水的注意事項張貼。

        ( ) 已完成壓載水處理系統安裝但實際未按照D-2標準執行

       2023年初,安檢員在PSC檢查中連續發現兩艘外籍船舶雖已按要求安裝壓載水處理系統,但實際未執行壓載水D-2標準。以其中一艘船舶為例,該輪的IBWM證書於20229月簽發,證書注明船舶應使用壓載水處理系統以滿足壓載水管理D-2標準。但通過檢查發現該輪壓載水管理計畫未包含D-2排放標準相關內容,壓載水記錄簿中顯示船舶長期以更換壓載水的方式進行壓載水處理,且通過現場詢問發現船長和責任船員均不知曉D-2標準的強制實施要求。

       與上述兩案例不同的是,該輪實際已按要求完成壓載水處理系統的安裝,但船舶管理公司及船員對壓載水管理要求理解有誤,未及時更新壓載水管理計畫,在D-2標準強制實施後仍採用壓載水置換作為常規的壓載水管理方式。而按照BWM公約要求,D-2標準強制執行後,D-1標準只能作為緊急情況下的替代措施,該輪顯然不滿足公約要求。

       綜上,安檢員開具了滯留缺陷:按照IBWM證書的要求,船舶應滿足壓載水管理D-2標準,但實際僅採用壓載水置換方式 ( D-1標準 ) 排放壓載水。後續,船舶管理公司對責任船員及船長進行了壓載水管理培訓,更新了壓載水管理計畫並取得了船級社的批准。該公司又請設備製造廠商選派工程師到船對長久未使用的壓載水處理系統進行性能調試,並對相關船員進行了實操培訓。

 

   三、存在的問題及管理對策

 

        ( ) 通過展期IOPP證書規避壓載水處理系統安裝要求

       20232月,安檢員在國內某港的PSC檢查中發現,某外籍船舶所持IBWM證書和IOPP證書均為有效期3個月的短期證書,其中IBWM證書顯示該輪壓載水管理僅滿足D-1置換標準,並注明推遲安裝壓載水處理系統。進一步檢查發現,該輪長期IOPP證書於20229月到期,其發證船級社分別於20229月、202212月、20232月連續簽發了三份IOPP短期證書,以推遲IOPP證書換證檢驗時間,進而以IOPP證書換證檢驗並未完成作為規避安裝壓載水處理系統的依據。

       從證書來看,該輪IOPP換證檢驗確實沒有完成,無須安裝壓載水處理系統,但是其IOPP證書展期的行為嚴重違反了MARPOL公約附則I10.5條的要求,即“證書到期時,如果船舶不在應接受檢驗的港口,主管機關可以延長證書的有效期,但這種展期只是讓該船完成抵達接受檢驗的港口的航程,且僅在顯得恰當合理的情況下才能如此辦理。但證書的展期不得超過3個月,持有這種展期證書的船舶在到達接受檢驗的港口後,不得憑此證書離開港口,除非獲得一張新證書”。該輪IOPP證書到期後因為商業原因多次進行展期,展期時間長達8個月,嚴重違反了公約規定。

       綜上,船舶IOPP證書的簽發不滿足MARPOL公約關於證書到期時展期的要求,安檢員結合其他重大缺陷對該輪采取禁止離港強制措施。後續,船舶管理公司向生產廠商申請安排工程師對壓載水處理系統進行安裝和調試工作,並由船級社完成IOPPIBWM證書相關檢驗及發證。

        ( ) 通過簽發IBWM免除證書規避壓載水處理系統安裝要求

       20233月,安檢員在國內某港的PSC檢查中發現,某外籍船舶IOPP證書顯示上次換證檢驗完成日期為2022414日,有效期至2027327日。但其持有的短期IBWM證書顯示該輪壓載水管理僅滿足D-1置換標準,推遲安裝壓載水處理系統,船舶實際上也未安裝該系統。船方出示了船旗國簽發的有效期為3個月的免除聲明,設置了隨船保存壓載水處理系統的安裝圖紙及交付證明等相關免除條件。

       同樣,該輪船旗國連續簽發免除聲明的行為違背了BWM公約中免除條款的規定。公約附則AA-5條明確規定,免除僅限於從事在指定港口或地點間航行的船舶或僅在指定港口或地點間營運的船舶,且需通知國際海事組織並向各成員國發出有關資訊後才能生效。在IMO網站上查詢相關資訊,發現迄今為止只有13艘船舶按照公約該條款的要求簽發免除證書並通報了IMO,該輪並不在免除列表中。因此,該輪以持有船旗國免除聲明為由推遲安裝壓載水處理系統的做法亦不符合公約要求。

       綜上,船舶未如期安裝壓載水處理系統,無法滿足D-2排放標準,且壓載水處理系統豁免證書的簽發無相關依據。安檢員依法對該輪采取禁止離港強制措施。後續,船方取得了壓載水處理系統的安裝圖紙及安裝計畫。計畫明確船舶應在430日之前完成壓載水處理系統的安裝與試驗,船長聲明船舶在抵達下一港後即完成壓載水處理系統的安裝,航行期間採取相應措施避免壓載水的誤排放,並將禁止排放壓載水的注意事項張貼。

        ( ) 已完成壓載水處理系統安裝但實際未按照D-2標準執行

       2023年初,安檢員在PSC檢查中連續發現兩艘外籍船舶雖已按要求安裝壓載水處理系統,但實際未執行壓載水D-2標準。以其中一艘船舶為例,該輪的IBWM證書於20229月簽發,證書注明船舶應使用壓載水處理系統以滿足壓載水管理D-2標準。但通過檢查發現該輪壓載水管理計畫未包含D-2排放標準相關內容,壓載水記錄簿中顯示船舶長期以更換壓載水的方式進行壓載水處理,且通過現場詢問發現船長和責任船員均不知曉D-2標準的強制實施要求。

       與上述兩案例不同的是,該輪實際已按要求完成壓載水處理系統的安裝,但船舶管理公司及船員對壓載水管理要求理解有誤,未及時更新壓載水管理計畫,在D-2標準強制實施後仍採用壓載水置換作為常規的壓載水管理方式。而按照BWM公約要求,D-2標準強制執行後,D-1標準只能作為緊急情況下的替代措施,該輪顯然不滿足公約要求。

       綜上,安檢員開具了滯留缺陷:按照IBWM證書的要求,船舶應滿足壓載水管理D-2標準,但實際僅採用壓載水置換方式 ( D-1標準 ) 排放壓載水。後續,船舶管理公司對責任船員及船長進行了壓載水管理培訓,更新了壓載水管理計畫並取得了船級社的批准。該公司又請設備製造廠商選派工程師到船對長久未使用的壓載水處理系統進行性能調試,並對相關船員進行了實操培訓。

 

 

參考文獻:

[1] 信凱.從海事管理看《壓載水公約》生效應對[J].中國海事,2017(10):38-40.

[2] 王朝東,曾林林.基於《壓載水公約》中國際營運船舶應對策略分析[J].船舶物資與市場,2019(8):89-90.

[3] 樊東升.我國加入壓載水公約的分析和對策研究[D].大連:大連海事大學,2013.

[4] 周尊山,段貴軍,孫燕萍,.《國際船舶壓載水和沉積物控制與管理公約》履約對策研究[J].中國海事,2011(1):34-36.

[5] 孔清,劉嘉夫,李超,.全面實施《船舶壓載水公約》存在的問題分析[J].廣東造船,2018(4):81-82.

 

作者簡介:

肖均亮,廣州海事局,港口國監督檢查員。

馬汝濤,廣州海事局,港口國監督檢查員。

 

本新聞轉載至《世界海運》2023年第9期,若涉及法律問題,我方將及時刪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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