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船舶岸電的發展曆程(2010—2023)
2010年初,河北遠洋運輸集團聯合連雲港港口集團、交通運輸部水運科學研究院、中國船級社,就交通運輸部倡議的“靠港船舶使用岸電”項目組建起科研組,共同進行岸電技術研發。
2010年4月,經過調查研究,河北遠洋運輸集團董事局主席高彥明向交通運輸部提出了“在我國港口靠泊船舶使用岸電的建議”,積極呼籲實施靠泊船舶使用岸電,並盡快通過國家立法。據悉,這是我國航運企業第壹次正式向國家提出船舶使用岸電的建議。
2010年6月28日上午,由交通運輸部主辦、河北遠洋運輸集團承辦的“船舶靠港使用岸電研討會” 在秦皇島召開,全國港航界共商“低碳水運”,標志著中國港口靠泊船舶使用岸電的統壹步伐將從這裏邁出。交通運輸部開展靠港船舶使用岸電試點。
2010年10月24日,由連雲港港口集團和河北遠洋集團共同研發的全球首套數字化高壓變頻船用岸電系統正式啓用,這標志著我國船舶岸電技術邁出了堅實的壹步。
2011年4月,交通運輸部《交通運輸“十二五”發展規劃》,“十二五”科技成果推廣應用重點領域:資源節約技術:港口船舶岸電利用技術。推進船舶靠泊使用岸電技術改造。
2011年6月27日,交通運輸部關于印發公路水路交通運輸節能減排“十二五”規劃的通知,推廣靠港船舶使用岸電。鼓勵新建碼頭和船舶配套建設靠港船舶使用岸電的設備設施,鼓勵既有碼頭開展靠港船舶使用岸電技術改造,以及船舶使用岸電的技術改造。在國際郵輪碼頭、主要客運碼頭以及有條件的大型集裝箱和散貨碼頭實現靠港船舶使用岸電。
2012年2月16日,時任國家副主席習近平赴美訪問期間,在中國海運集團公司洛杉矶碼頭參觀時特別提到,岸電技術是壹門新的技術工藝,綠色環保,可以爲碼頭減少碳排放做出貢獻,是壹個很好的創舉,希望以後得到逐步的推行和推廣。
2012年7月5日,交通運輸部發布《關于港口船舶岸基供電系統技術條件等4項交通運輸行業標准的公告》(2012年第24號) ,該系統標准自2012年10月1日開始實施。
2014年10月8日,交通運輸部關于印發貫徹落實《國務院關于促進海運業健康發展的若幹意見》的實施方案的通知。要求繼續推進主要港口碼頭船舶岸電設施工程的實施。
2015年4月15日,爲在“十二五”期間積極推進靠港船舶使用岸電,交通運輸部辦公廳印發《關于開展碼頭船舶岸電示範項目申報工作的通知》。
2015年8月27日,交通運輸部印發《關于印發船舶與港口汙染防治專項行動實施方案(2015—2020年)的通知》(交水發〔2015〕133號),提出具體目標:到2020年,珠三角、長三角、環渤海(京津冀)水域船舶硫氧化物、氮氧化物、顆粒物與2015年相比分別下降65%、20%、30%;主要港口90%的港作船舶、公務船舶靠泊使用岸電,50%的集裝箱、客滾和郵輪專業化碼頭具備向船舶供應岸電的能力。開展碼頭岸電示範項目建設,加快港口岸電設備設施建設和船舶受電設施設備改造。
2016年5月,交通運輸部水運“十三五”發展規劃,推進LNG動力船舶試點示範工作和靠港船舶使用岸電。
2016年6月21日,交通運輸部辦公廳印發《關于發布碼頭船舶岸電示範項目名單的通知》。
2017年5月15日,交通運輸部綜合規劃司發布了《關于靠港船舶使用岸電2016-2018年度獎勵資金申請項目(第壹批)的公示》。
2017年7月20日,交通運輸部印發《港口岸電布局方案》(以下簡稱《方案》),提出著力推進已建集裝箱、客滾、郵輪、大型客運和幹散貨五類專業化泊位的岸電設施改造,要求2020年底前全國主要港口和船舶排放控制區內港口共布局493個具備向船舶供應岸電能力的專業化泊位。該《方案》也被視爲我國岸電基礎設施布局改造的指導性方案。
2017年8月4日,交通運輸部出台關于推進長江經濟帶綠色航運發展的指導意見。
2018年1月,修訂出台的《港口工程建設管理規定》落實了新建碼頭同步建設岸電設施的要求。
2018年6月21日,國家發展改革委印發的 《關于創新和完善促進綠色發展價格機制的意見》明確“2025年底前,對實行兩部制電價的港口岸電運營商,免收需量(容量)電費”。
2018年6月26日,交通運輸部出台關于全面加強生態環境保護堅決打好汙染防治攻堅戰的實施意見。
2018年9月10日,交通運輸部辦公廳印發關于加快長江幹線推進靠港船舶使用岸電和推廣液化天然氣船舶應用的指導意見。
2019年1月28日,交通運輸部 財政部 國家發展改革委 國家能源局 國家電網公司 南方電網公司聯合印發《關于進壹步共同推進船舶靠港使用岸電工作的通知》。
2019年5月5日,交通運輸部印發關于發布《碼頭岸電設施建設技術規範》的公告。
2019年12月,交通運輸部發布了《港口和船舶岸電管理辦法》(2019年第45號令),首次以規章形式對岸電的建設和使用、服務和安全、監督檢查等作出了系統規定,對推進船舶靠港使用岸電發揮了重要作用。
2020年12月26日,中華人民共和國第十三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四次會議通過《中華人民共和國長江保護法》,自2021年3月1日起施行。第七十二條、七十三條明確規定長江流域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制定並組織實施港口岸電設施、船舶受電設施建設和改造計劃,具備岸電使用條件的船舶靠港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使用岸電,以及國務院和長江流域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對長江流域港口岸電設施、船舶受電設施的改造和使用按照規定給予資金補貼、電價優惠等政策扶持;第八十四條明確了具備岸電使用條件的船舶未按規定使用岸電的法律責任。
第六章 綠色發展
第七十二條 長江流域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統籌建設船舶汙染物接收轉運處置設施、船舶液化天然氣加注站,制定港口岸電設施、船舶受電設施建設和改造計劃,並組織實施。具備岸電使用條件的船舶靠港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使用岸電,但使用清潔能源的除外。
第七十三條 國務院和長江流域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對長江流域港口、航道和船舶升級改造,液化天然氣動力船舶等清潔能源或者新能源動力船舶建造,港口綠色設計等按照規定給予資金支持或者政策扶持。
國務院和長江流域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對長江流域港口岸電設施、船舶受電設施的改造和使用按照規定給予資金補貼、電價優惠等政策扶持。
2021年6月7日,交通運輸部出台關于貫徹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長江保護法》的意見。
2021年7月14日,交通運輸部、國家發展改革委、國家能源局、國家電網有限公司聯合印發《關于進壹步推進長江經濟帶船舶靠港使用岸電的通知》。堅持問題導向、目標導向、系統思維,進壹步加強部門協作、區域協同以及船、港、電互動,與建立健全長江經濟帶船舶和港口汙染防治長效機制要求有效銜接,進壹步提高長江經濟帶船舶靠港岸電使用率。力爭到2025年底前,船舶受電設施安裝率大幅提高,港口和船舶岸電設施匹配度顯著提升,岸電使用成本進壹步降低,岸電服務更加優質,岸電監管進壹步強化,基本實現長江經濟帶船舶靠港使用岸電常態化,譜寫長江航運綠色發展新篇章,積極推進交通運輸碳達峰碳中和工作。
2021年9月7日,《交通運輸部關于修改〈港口和船舶岸電管理辦法〉的決定》(交通運輸部令2021年第31號)已經第24次部務會議通過,現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爲貫徹落實《長江保護法》有關要求,對現行《辦法》予以修改。
2022年1月,交通運輸部水運“十四五”發展規劃,促進岸電設施常態化使用。
2023年4月12日,交通運輸部印發關于發布《碼頭岸電設施運行維護技術規範》的公告。
2023年8月24日,交通運輸部辦公廳、國家電網有限公司辦公室、中國南方電網有限公司辦公室聯合印發了《關于示範推進國際航線集裝箱船舶和郵輪靠港使用岸電行動方案(2023-2025年)》。
2023年10月24日,《中華人民共和國海洋環境保護法》已由中華人民共和國第十四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六次會議修訂通過,現予公布,自2024年1月1日起施行。船舶岸電要求從長江擴大覆蓋到沿海,明確提升至國家法律層面。第八十八條明確規定沿海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組織實施岸電建設職責,船舶按規定使用岸電。國務院和沿海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對岸電使用予以支持。
第七章 船舶及有關作業活動汙染防治
第八十八條 國家倡導綠色低碳智能航運,鼓勵船舶使用新能源或者清潔能源,淘汰高耗能高排放老舊船舶,減少溫室氣體和大氣汙染物的排放。沿海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制定港口岸電、船舶受電等設施建設和改造計劃,並組織實施。港口岸電設施的供電能力應當與靠港船舶的用電需求相適應。
船舶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采取有效措施提高能效水平。具備岸電使用條件的船舶靠港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使用岸電,但是使用清潔能源的除外。具備岸電供應能力的港口經營人、岸電供電企業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爲具備岸電使用條件的船舶提供岸電。
國務院和沿海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對港口岸電設施、船舶受電設施的改造和使用,清潔能源或者新能源動力船舶建造等按照規定給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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